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屋面防水等级分为Ⅰ、Ⅱ、Ⅲ、Ⅳ级

发布日期:2020-08-05 09:33 浏览次数:

这里将屋面分为永久性工程和非永久性工程,永久性工程中又根据工程性质,对国家、人们生活重要程度和使用功能要求分为Ⅰ级~Ⅲ级。Ⅰ级设防的是指特别重要,对防水有特殊要求的工程,如国家级国际政治活动中心,国家级博物馆、档案馆,国际机场,重要纪念性建筑,像人大会堂、国宾馆、国家图书馆、故宫博物馆等,影响国际声誉的建筑,一旦渗漏会造成珍藏物不可挽回的损失的使用场所和工业建筑仓库、实验室建筑,一旦渗漏就会造成严重灾害的建筑等,均属Ⅰ级设防,要求合理使用年限25年。Ⅱ级设防是大部分,为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,如城市中较大型的公共建筑、重要的博物馆、图书馆、医院、星级宾馆、影剧院、会堂、车站、大型厂房、恒温恒湿车间、实验室、别墅等,包括超过12层的高层建筑,合理使用年限为15年。Ⅲ级指一般建筑,包括一般的工业与民用建筑、普通住宅、一般办公楼、学校、旅馆等,合理使用年限10年。Ⅳ级为临时永久建筑,如简易宿舍、车间、计划改建的临时防水的建筑,合理使用年限定为五年。 
根据防水等级的划分,建筑的合理使用年限不同,即返修周期长短不同,所以其防水层设防层次也有区别,I级为三道以上,Ⅱ级为二道,Ⅲ级为一道。这充分体现了耐用年限的不同,使用周期长,肯定防水层用材要多。同时也与使用材料的材质相联系,如Ⅲ级可选用的三毡四油防水,高聚物改性沥青涂料、平瓦、油毡瓦在Ⅰ级防水工程中就不能作为一道主要防水层,这在上表中均有反应。 
对屋面工程两个国家规范中部分强制性条文不一致的质疑  
我在修订企业《屋面工程施工工艺标准》过程中,发现《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》GB50207-2002与《屋面工程技术规范》GB50345-2004部分强制性条文不
统一,在执行时易造成意见分歧,举例如下: 
1、《屋面工程技术规范》第3.0.1条:屋面工程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、重要程度、使用功能要求以及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,按不同等级进行设防,并应符
合表3.0.1的要求。 
表3.0.1屋面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 
项  目 
屋面防水等级 
Ⅰ级 
Ⅱ级 
Ⅲ级 
Ⅳ级 
建筑物类别 特别重要或对防水有特殊要求的建筑 
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一般的建筑 非永久性的建筑 
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 25年 15年 10年 5年 
设防要求 
三道或三道以上防水设防 二道防水设防 一道防水设防 一道防水设防 防水层选用材料 
宜选用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、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,金属板材、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、细石防水砼等材料。 
宜选用高额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、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、金属板材、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、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涂料、细石防水砼、平瓦、油毡瓦等材料。 
宜选用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、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、三毡四油沥青防水卷材、金属板材、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涂料、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、细石防水砼、平瓦、油毡瓦等材料。 
可选用二毡三油沥青防水卷材,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涂料等材料。 
注:(1、本规范中采用的沥青均指石油沥青,不包括燃沥青和煤焦油等材料。 
(2、石油沥青纸胎油毡和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时,系限制使用材料。 
 
(3、在Ⅰ、Ⅱ级屋面防水设防中,如仅作一道金属板材时,应符合有关技术规定。 
 
而为强制性条文《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》第3.0.1条同一内容却不是强制性条文。 
2、《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》第3.0.6“屋面工程所采用的防水、保温隔热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,材料的品种,规范、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。”为强制性条文。而《屋面工程技术规范》第3.0.6条同一内容却不是强制性条文。 
3、《屋面工程技术规范》第4.2.1条“结构层为装配式钢筋砼板时,应用强度等级不小于C20的细石砼将板缝灌填密实;当板缝宽度大于40㎜或上窄下宽时,应在缝中放置构造钢筋;板端缝应进行密封处理。”为强制性条文。而《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》第4.1.3条相同内容却不是强制性条文。 4、《屋面工程技术规范》第4.2.4条:“天沟、檐沟纵向坡度不应小于1%,沟底水落差不得超过200㎜;天沟、檐沟排水不得流径变形缝和防火墙”。为强制性条文。而《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》第4.1.4条中“„„;天沟、檐沟纵向找坡不应小于1%,沟底水落差不得超过200㎜”,却不是强制性条文。 
5、《屋面工程技术规范》第5.1.3条“卷材防水屋面基层与突出屋面结构(女儿墙、立墙、天窗壁、变形缝、烟囱等)的交接处,以及基层的转角处(水落口、檐口、天沟、檐沟、屋脊等),均应做成圆弧。内部排水的水落口周围应做成略低的凹坑。”为强制性条文。而《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》第4.1.5条,相同内容却不是强制性条文。 
6、《屋面工程技术规范》第5.3.2条“每道卷材防水层厚度选用应符合表5.3.2的规定。 表5.3.2卷材厚度选用表屋面防水等级 设防道数 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 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沥青防水卷材和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 自粘聚脂胎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自粘橡胶沥青防水卷材 Ⅰ级 三道或三道以上设防 不应小于1.5㎜ 不应小于3㎜ 不应小于2㎜ 不应小于1.5㎜ Ⅱ级 二道设防 不应小于1.2㎜ 不应小于3㎜ —— 不应小于2㎜ 不应小于1.5㎜ Ⅲ级 一道设防 不应小于1.2㎜ 不应小于4㎜ 三毡四油 不应小于3㎜ 不应小于2㎜ Ⅳ级 一道设防 二毡三油 为强制性条文。而《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》第4.3.6条相同内容却不是强制性条文。 
7、《屋面工程技术规范》第6.3.2条“每道涂膜防水层厚度选用应符合表
6.3.2的规定。 表6.3.2涂膜厚度选用表 屋面防水等级 设防道数 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涂料 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和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 Ⅰ级 三道或三道以上设防 —— 不应小于1.5㎜ Ⅱ级 二道设防 不应小于3㎜ 不应小于1.5㎜ Ⅲ级 一道设防 不应小于3㎜ 不应小于2㎜ 
Ⅳ级 
一道设防 不应小于2㎜ 
 8、《屋面工程技术规范》第7.1.3条“刚性防水层与山墙、女儿墙以及突出屋面结构的交接处应留缝隙,并应做柔性密封处理。”为强制性条文,而《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》第6.1.6条相同内容却不是强制性条文。 
9、《屋面工程技术规范》第7.1.6条“刚性防水层应设置分格缝,分格缝内应嵌填密封材料。”为强制性条文,而《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》第6.1.4条相同内容却不是强制性条文。 
10、《屋面工程技术规范》第7.3.3条“细石砼防水层的厚度不应小于40㎜,并应配置直径为4~6㎜、间距为100~200㎜的双向钢筋风片;钢筋网片在分格缝处应断开,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0㎜”。为强制性条文。而《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》第6.1.5条相同内容却不同强制性条文。 
11、《屋面工程技术规范》第7.3.4条“防水层的分格缝应设在屋面板的支承端、屋面转折处、防水层与突出屋面结构的交接处,并应与板面对齐”。为强制性条文。而《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》第6.1.4条中有关内容却不是强制性条文。 
12、《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》第7.1.5条“平瓦必须铺置牢固。地震设防地区或坡度大于50%的屋面,应采取固定加强措施”。为强制性条文。而《屋面工程技术规范》第10.3.5条同类内容却不是强制性条文。 
笔者认为,以上列举的12条中,第2条和第12条问题较大,因为这两条已于2002年公布为强制性条文,而2004年新的《屋面工程技术规范》又不作为强制性条文,是否已将这两条强制性条文降级? 
《强制性条文》是技术法规,制订、确认《强制性条文》是一项严肃的工作,望《强制性条文》的编制部门和管理部门做好统一协调工作,以便大家正确掌握和运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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